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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公布一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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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案例的背景意义//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加强和改进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高度重视,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明确要求行政机关“认真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重要制度予以规定,旨在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大力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具有更加重要的现实意义。省法院发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典型案例,旨在发挥领导干部这一“关键少数”带头遵守法律的引领作用,带动全社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建设。

01

邓州市某食品厂诉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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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邓州市人民政府因规划调整建设文新街,需占用邓州市某食品厂商住用地5.24亩,邓州市某食品厂所建综合楼被迫停建。后邓州市某食品厂以邓州市人民政府不作为、不及时征收补偿给其造成重大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邓州市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

出庭应诉情况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前与邓州市某食品厂、邓州市人民政府充分沟通,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证据交换,提前与南阳市委党校联络对接,做好各项开庭准备工作,案件最终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学术报告厅公开审理。邓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市政府党组成员张伟出庭应诉。经过审理,南阳中院当庭判决责令邓州市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征收补偿职责。双方当事人均表示不上诉,尊重法律,服从法院判决。余名机关干部旁听了该案的庭审。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社会公众可以参与监督、共同促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切实发挥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各项功能。庭审是最好的法治公开课,南阳中院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巡回审判进机关”相结合,在中共南阳市委党校公开审理此案,在党校学习的县(市、县)局长进修班、市直科长培训班余名学员现场旁听了庭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还向旁听的机关干部介绍了行政诉讼的立法目的、主要功能以及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积极意义和相关要求。庭审活动体现了当地党委政府对人民法院司法审判的高度重视,是行政机关法治意识不断提增的具体体现,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02

乔某某诉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偃师市林业局、偃师市消防救援大队责令限期拆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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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乔某某的养殖场位于偃师市北环路北侧新新社区。年1月6日,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槐新街道办)、偃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偃师自规局)、偃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偃师住建局)、偃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偃师市场监管局)、偃师市林业局、偃师市消防救援大队(以下简称偃师消防大队)联合作出《关于开展北环路北侧(新新社区)违建整治行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要求北环路北侧新新社区范围内,违法建设责任人应自行拆除在该范围内的未取得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消防等部门批准而违规建设的建筑物,否则将组织强制拆除,自年1月16日起对上述违法违规建筑不予供水供电。乔某某的养殖场被列入拆除范围,其所在社区和街道各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养殖场拆除工作。乔某某不服《通告》,提起行政诉讼。

出庭应诉情况

征地拆迁、违法建筑拆除是矛盾较为集中的行政管理领域,《通告》行为的准确定性对于行政机关后续执法具有指导意义。接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六机关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共同出庭应诉,且庭审通过网络进行了直播。槐新街道办副书记、偃师自规局副局长、偃师住建局副局长、偃师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偃师市林业局副局长、偃师消防大队党委成员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参加庭审,另有工作人员代表到庭旁听。出庭应诉负责人认真倾听行政相对人及其代理人的请求和理由,全程深入参与庭审,并积极配合法院的矛盾化解工作,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协商沟通,努力从根本上化解行政争议。

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有共同被告的行政案件,可以由共同被告协商确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确定。本案中,共同被告均委派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法律争议的高度重视和对行政相对人的充分尊重,且出庭应诉负责人从不同角度、不同领域切实发挥作用,有助于增进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沟通交流和问题的彻底解决,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心和对人民政府的信赖。

03

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诉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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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的厂房被强制拆除后未获得赔偿,其向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提出赔偿申请。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未予答复,新密市某养鸡专业合作社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元。

出庭应诉情况

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主动出庭应诉,庭后积极向上级汇报,耐心与当事人协商具体数额,最终达成了双方满意的赔偿协议,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行政争议得以实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新密市超化镇人民政府副镇长主动出庭应诉,直面双方争议焦点,不回避矛盾问题,庭内耐心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庭外认真履职,对本机关解决不了的问题积极寻求上级机关支持帮助,搭建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之间的坚固桥梁,夯实了化解矛盾的基础,对基层化解疑难复杂行政争议具有借鉴意义。

04

邓州市某食品厂诉邓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征收补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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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年1月7日作出博公交决字〔〕第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查明:赵某某于年1月7日14时40分,在省道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随车携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有关规定,给予赵某某罚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决定,并于当日送达给赵某某,但未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赵某某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博爱县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博爱县公安局撤销博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被诉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赵某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复议机关改撤销重做为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出庭应诉情况

博爱县公安局负责人积极应诉,出庭又出声,在庭审中真诚表示: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普遍对交警执法工作提出更高、更严要求,公安机关深感任重道远,时不我待。针对酒驾、醉驾等违法行为给人身和财产造成的严重伤害,公安机关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忠诚履职,从严依法处罚才能真正对得起广大人民群众、无愧于广大人民群众。即便如此,公安机关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法院依法监督仍是诚心诚意接受和欢迎。博爱县公安局一线执法民警三十余人参加了旁听。

典型意义

博爱县公安局出庭应诉负责人在最后陈述阶段的发言不仅让当事人看到了公安机关欢迎监督、严格执法的诚恳态度,赢得了原告的认同和信任,原告最终撤回了起诉,而且充分展现了公安机关敢于面对执法工作中的不足,勇于纠正错误,不断以更高标准进行自我更新,不断提高履职尽责能力和执法办案水平的勇气和担当。

05

张某某诉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给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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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年12月1日,张某某提起诉讼请求确认登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登封市人社局)不履行向其支付其垫付的医疗费的行为违法,并判令登封市人社局支付垫付的-年治病的医疗费5万元。

出庭应诉情况

本案张某某要求垫付尚未实际发生的未来十年的医疗费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不足,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支持,但登封市人社局负责人、工伤保险科科长、律师出庭后看到张某某家庭困难,且急需住院治疗,主动担当,积极想办法,当场协调张某某的用人单位先行垫付医疗费,并承诺由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从快为用人单位核定报销。用人单位在行政机关的督促下,同意积极履行应尽义务。张某某当庭自愿撤回起诉,一起行政争议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中,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可能得不到支持,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后,没有简单从案件胜诉败诉出发,而是从原告的切身利益考虑,主动担当,积极协调原告的用人单位出资为原告垫付医疗费用,并配合办理入院前相关审批手续,原告也及时住院治疗,这是行政机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法治思想的具体事例,也是行政机关负责人通过出庭应诉提高行政效能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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