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是指经济所有制的法律表现形式,在法律中则定义为所有权,包含对所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的权能[1]。显然,农村土地产权便是我国法律对土地这一特定对象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一系列权利的总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但国家或集体,他们人的集合体,其自身实际操作所有权的能力显然不足,这势必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正是基于此种历史经验,《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和第十四条将我国土地利用分为两部分:国有土地的非农使用和农村土地的农业生产使用。这就明确了农村地区土地的真正利用主体为广大农民群众,他们享有并有权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并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2]。将土地利用由完全的国家或集体主导转变为农民自主经营,增强了农民利用土地的自主性和积极性,提高了土地利用的效率,同时也为农民的基本生活提供了保障。然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农业生产力水平的大幅度提高,以及满足农村他产业发展的需要,探索土地利用新出路已成必然。此时所有权与利用权的不一致便会导致对利益争夺的冲突,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无论哪一方都不会放弃获得收益的权利,问题产生不可避免。产权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不明晰,所有权与利用权利的分离恰恰是我国的土地资源的问题的起点,在现实生活中围绕土地产权发生的社会问题日益凸显。
化学老师问:“家里煤气泄漏怎么办?”起身说道: “抽根烟冷静冷静。”
第二方面,自上而下围绕贫困农户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工作体系。对12.8万个贫困村派驻驻村工作队和选派第一书记,把*和*府的扶贫*策、工作要求,宣传下去,并且规划好、落实好、推进好,真正让贫困村和贫困农户得到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