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缸沟蹊跷事是非法侵占还是另有隐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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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是根据河南省煤炭厅重组*策要求,依法成立于年6月的国有控股企业,其中法人股东郑煤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占股51%,自然人股东董新周占股49%。年12月,老股东带领十多人采取强行入住、妨碍工作等手段,导致煤矿管理失控,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董新周认为这些行为已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和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多次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并受托提交控告报案材料,至今非法行为仍在持续。

“缸沟”蹊跷事:是非法侵占还是另有隐情

作为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董新周深感无奈、无助、沮丧、愤怒和失望。

日前,董新周向媒体讲述了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的遭遇。

年9月19日,原股东杨宇航给郑媒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请示报告:“杨字航因个人原因,申请将个人持有的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公司49%的股权,及原登封市白坪缸沟煤矿的所有资产转让给董新周所有”。

年9月19日,董新周与杨御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杨御航将其持有的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公司49%股权转让给董新周,董新周先后陆续支村给杨宇航现金余万元。并按照杨的要求让他人在董新周与郑煤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重组的合资公司(标的公司)拉煤合计款项余万元,共计已经支付给杨宇航一亿一千万余元,已经远超所转让的股权价值。

董新周受让股权后,根据与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共同选定的资产评估对原煤矿资产的评估报告及河南省煤矿兼并重组*策要求,双方重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郑州煤炭工业(集团)嵩阳煤业有限公司以现金出资万元,占限51%,董新周以原煤矿经评估的全部资产中的一部分万元实物出货,占股49%,同时合资公司名称变更为郑州煤炭工业集团缸沟煤矿有限公司。该国有控股公司与杨宇航无任何关系。其合法成立至今,运营良好。让董新周怎么也想不到的是,事隔6年后,企业却遭到“碰瓷”。

董新周告诉媒体,年12月23日,原股东杨宇航突然带领十几个身份不明的人来到缸沟煤矿,之后26、28日和年1月3日、6日又多次不约而至,强行进驻企业,封锁办公区城,私自打开董新周办公室并更换了门锁。从起初的三天两头骚扰,这些人想来就来,想走就走,发展到当下“常态化”入驻就不走了,矿区门卫室、保安室均被杨宇航安排的人占据,导致公司管理失控,员工处于惊恐之中。

万般无奈,董新周在年1月23、24、25连续三天拨打报警,问题却一直无解。

年2月1日,郑煤集团缸沟煤矿有限责任出具《授权委托书》,董新周系持有公司49%股份的唯一合法自然人股东,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现委托董新周代表公司。对侵犯公司利益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请求有关部门监督、查处等。董新周几次到辖区白坪乡派出所报案,开始民警以有经济纠纷为由推诿不处理,导致非法占据行为仍在继续。后董新周委托律师以涉嫌扰乱社会秩序为由进行刑事控告。3月13日,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登公(白)不立号《不予立案通知书》:董新周提出控告杨宇航等人涉嫌扰乱社会秩序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决定不予立案。董新周一头雾水:企业都已经被外来人员非法强行入住了还不违法,怎样才算违法?他决定复议。4月18日,登封市公安局作出“登公刑复字号《刑事复议决定书》”,认为原不予立案决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决定维持不予立案决定。

董新周欲哭无泪、他向媒体提交了厚厚一摞材料,悲愤地说,他有合法手续,为什么6年后企业却遭遇飞来横祸:这些合同书、股权转让协议书、工商登记等均证明,公司与杨宇航没有任何关系。为什么说是经济纠纷?怎么可以说占就占?董新周无奈地说,如果自己再组织人与他们大打出手,闹出流血事件,甚至出了人命,这样是不是公安机关就可以立案抓人了?董新周告诉媒体,他曾经问白坪派出所民警,如果没有犯法,那十几个不明身份的人把持着公司办公区城,不是违法又是什么呢?得到的答复是,询问时说了,矿区保安力量薄弱,是他们安排人手来增强矿山安保力量的。董新周无语,自己的企业,何来让外人安排“保安”?

董新周提出了自己的强烈质疑:明明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一直持续,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却说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是人为玩“文字游戏”,里面明摆着有问题,再说处警人员不可能不知道查处治安违法或犯罪的职责,况且当前在公安部集中部署扫黑除恶挖保护伞的大背景下,白坪乡派出所竟如此不作为,个中缘由耐人寻味!

针对投诉人的反映,法律界人士是怎么看的呢?媒体就此采访了河南慧闻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勤玉。他说,从材料上看,郑州煤炭工业集团业沟煤矿有限公司系合法企业,其财产及正常的办公、生活、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均应受到保护。当其受到外来人员非法侵扰时,其有权利向公安机关报案求助,辖区公安机关接警处置正在进行的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或犯罪行为是其法定职责。出警后应控制现场,对涉嫌违法人员当场或带离询问或讯问,并根据违法情节及后果进行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案侦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够不上犯罪而涉嫌一般违法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应进行治安处罚,即使有经济纠纷理由的,要告如涉嫌违法人员通过法律渠道去向法院或其他部门主张,而不能采取侵占、强占、抢夺等非法手段私力或暴力救济。公安机关不能以有纠纷为由听任违法或犯罪行为持续发展,就像“山东辱母案”那样,因为公安机关的渎职或不作为,最终导致私力救济酿成血案的悲剧发生。退一步讲,即便该事件中存在占矿者所说的经济纠纷,他们也应通过合法渠道去法院解决,而不是采取材料中所述的如占保安室、办公室、阻碍车辆进出等扰乱社会秩序的非法手段,这是法制社会决不能允许的。查处上述违法、犯罪行为正是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接处警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对持续扰乱企业办公、经营秩序等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听之任之,明显不妥。如因此发生严重后果,则接处警公安机关及其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法纪追究甚至会受到渎职责任追究。

这一饱受争议的事件该如何了结?媒体将继续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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