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据法治日报:“每日收入为元至元,每月保底1万元利润。”在丁某承诺的利益诱惑下,年出生的高某向其购买了25部手机,并在其指导下开展直播平台跟播业务“刷流量”。后来,发现“刷流量”收入极不稳定,最低的有60元一天的情况。高某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丁某退款。
高某诉称,年11月,就直播平台跟播合作业务,双方约定,由其购买丁某25部手机加设备共2.98万元,加盟技术费用1万元,总计3.98万元,丁某每天给其派送订单,由其操作手机直播平台APP进入丁某指定的直播间观看直播并互动,丁某承诺其每日收入为元至元,每月保底1万元利润。其收到设备并开展直播平台跟播业务后,却发现每日收入均未达到被告事先承诺的元至元,每天收入极不稳定,最低的有60元一天的情况。
“高某提出每天收入不稳定,最低60元一天的现象与事实不符。”丁某辩称,“直播平台的直播业务本身都是多劳多得,高某因自身原因不能正常开展业务,经常出去陪朋友喝酒、唱歌、玩耍,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此类现象发生后,我多次通过电话与他沟通,让他多学习,多提升,多接触直播间互联网时代。他不听取建议,所以产生的收入来源也会不一样。其他合作伙伴的日收入都达到了元至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高某与被告丁某通过